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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讨债公司浅谈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2017/8/8 16:53:36      点击:

  合同法规定,债务转让就是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并且这种转让行为要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全部转让的是免责的债务承担,部分转让的是并存的债务承担。

  债务转让也可以叫做债务转移,是由债务人将自己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因为债务转让行为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债务转让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所谓合同义务的转移,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债务人移转债务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地位成为新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现象。

  1、该条规定的合同义务转移制度为当事人约定债务转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债务是可转移的,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转移。

  (2)约定债务转移的以债权人同意为必要条件。

  (3)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转移前之合同关系消灭,转移后的合同关系产生。

  (4)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2、就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合同义务转移来说,又包含着两种形态:

  (1)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通常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2)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有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

  无论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要有转让债务的协议,而且协议必须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生效。这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债务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