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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清偿是怎么样的

2020/11/30 17:41:40      点击: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次第。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益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能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它应领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但是,享有这种特别担保的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清偿的权益,假使在供担保之物或权益缺乏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缺乏的局部,依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次第而受清偿。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次第。普通债权是相关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终了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关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曾经晓得的(包括债权人曾经报明的)为限。继承人无从晓得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关于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当在遗产债务清偿时一并清偿,以防止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停止。关于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的清偿问题,状况较为复杂,不可混为一谈,应由继承人和债权人相互协商,或恳求人民法院依据详细状况酌情估价处置或请审定人评定数额。假如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了优先债权以后,不够清偿已知的普通债权,则应当依据公平准绳,关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归还。


  3、托付遗赠为第三次第。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则:"执行遗赠不得阻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就是说,交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托付遗赠在后。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终了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干开端遗赠的托付。